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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83号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闽地税发[2004]28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市局要求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家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和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 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 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 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赋予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用地、行政 事业性收费、贷款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没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保本 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不同房改成本价和标准 价,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能比照房改政策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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