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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87号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闽地税发[2004]287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公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由县级地税局公告的欠税户涉及多个办税服务中心(厅)的,应当由县级地 税局按各办税服务中心(厅)管辖的欠税户分别发布公告。   二、设区市地税局统一在设区市属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   三、省局直征分局管辖的在榕纳税户,由省局直征分局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非 在榕纳税户由代管县级局公告。   四、县级地税局按季公告的,统一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发布;按半年公告的, 统一在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发布。规定由设区市地税局公告的,县级地税 局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上报设区市地税局, 设区市地税局应在当月月底公告。   五、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局和省局直征 分局、设区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管部门应将拟公告或拟上报上级局公告的欠税 数据会同同级计财部门核对、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计财、税政等部门 应做好配合工作,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应把欠税公告工作作为执法监察、执法检查的 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工作。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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