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 闽国税函[2004]5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含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201号通知,现将《财政部、监察部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清退
工作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要成立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
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
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对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
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以确保清
退工作如期完成。
二、本次清退范围、退保资金的财务处理、保费的清退方式、清退时限及监督检
查等有关清退政策,应严格按照《通知》第八点的规定执行。
三、对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
《通知》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单位,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
没收并上缴;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结果的报送要求。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由财
务部门逐级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表
参数下载路径:省局/财审处/下载区/经费/清理保险参数)
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20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同时将
数据放在网上(省局/财审处/上传区/经费/公款购保险清退表)。正式文件报送
内容包括清理情况文字说明、《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
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