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社会保险费登记证年度验证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25号颁布时间:2004-11-03
2004年11月3日 闽地税函[2004]2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
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布<福建省社会保险费
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6号)要求,现
就社会保险费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证与换证的时限和时间: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险、
五年更换制度;验证时间为每年11月份,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今年的验
证工作于11月1日开始,12月中旬完成。
二、验证与换证程序:严格按照闽劳社文[2004]356号通知第二章《社
会保险登记》第五节《验证与换证》规定办理。
三、加强与劳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作协调与衔接,做好非工常户的排查与清理,
及时修改《社会保险登记底册》,促使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的准确、完整,确保险证工
作如期顺利完成。
四、今年验证工作结束后,请各设区市地税局于12月底前将验证工作开展和落
实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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