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14号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闽国税发[2004]21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后,失控发票采集管理功能有所增加。请 各地到省局FTP信息中心/下载区/稽核防伪税控升级目录下下载《防伪税控网络 版对失控发票管理的新增功能说明》文档(2004.9_28_1.rar),并组织发票发售岗位 人员学习操作。   二、进一步加强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失 控发票数据,并及时将失控发票数据提供给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发票发售岗位置人员 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做到准确无误。   三、认证岗位人员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双向比对工作,对扣留的失控纸 质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将“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数据按规定 时限转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需要进行撤消失控发票数据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 由区县级信息中心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格式附后),并逐级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审批撤消。   五、各地要做好防伪税控网络版相关软件升级和MQ传输通道的配置工作,确保 数据传输畅通运行。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重大请求审批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