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建筑用砂或其他未列举石(岩)减半征收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04]57号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闽财税[2004]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
日起取消《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
[2000]44号)第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开采建筑用砂或其他未列举石(岩)
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并送省财政厅
审批后,可减半征收资源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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