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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12号颁布时间:2004-10-28

     2004年10月28日 闽国税函[2004]5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国税局长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 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商业企业税收管理情况和2004年1至10月的纳税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对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行业 是石化、汽车、烟草及销售额较大和税负偏低的大型商业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增加2-3个行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是对商业企业实施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 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的检查,特别要检查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管理是否到 位;二是对辖区内商业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漏征漏管户;三是对纳税人应缴的 所有税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要重点突破一些偷逃税大户,打击一些涉嫌大的偷逃税的企业,以 达到整顿商业企业税收秩序的目的。为此,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必须对每户商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负变化进行分析。必须将每户企业的资金流 转情况、实物流转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检查的重点,通 过内查外调进行全面检查。对资金流转情况的检查应重点分析流向的合理性、金额有 无异常变化,对异常的资金进出应沿着资金的流向一查到底;对实物流转的检查应结 合资金流转的情况进行分析,看其是否与资金流相协调,可以对主要货物的来源和去 向进行外调,必要时应对主要商品的库存进行盘点,以核查其账面实物的真实性;对 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应重点核查进项抵扣发票是否存在虚开、代开问题,是否存在 “大头小尾”开票问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重点检查商品进出仓管理及核算制度 以及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务管理的要求。   石化行业主要针对加油站和石化销售公司的税收征纳情况进行检查。加油站的检 查应对中石化和中石油的加油站是否符合汇总缴纳条件、是否如实申报收入等进行逐 一检查,并重点对私营加油站的账簿设置情况、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是否如实反映加 油站的经营情况等涉税问题进行检查。石化销售公司的检查主要应突出了解其运营模 式、款项的结算方式、商品的流转情况以及进销项税金核算等,应重点跟踪汽油等商 品的流向,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包括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单位应加强沟通,彻底查 清商品的最后流向,直至最后的消费者,核实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的行为。   烟草行业应对各烟草公司的营销模式、各种款项的结算、商品的流转情况以及进 销项税金的核算等进行检查,必须特别是对烟草企业的应税收益项目、超过规定标准 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以及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对已改制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烟草 公司要检查其是否符合汇总缴纳条件。   汽车行业的检查仍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汽车销售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 通知》(闽国税函[2004]253号)的要求进行,检查工作未达省局要求的单 位应进一步查深查透。   四、组织领导   此次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具体工作分别由各级征收管理部门和稽 查局负责完成。   五、时间安排   (一)11月1日至11月10日为自查阶段;   (二)11月11日至12月10日为全面检查阶段;   (三)12月11至12月2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12月21至12月31日为考核验收阶段。   六、部门分工   征收管理部门:由各征管部门负责发动企业自查,要求企业自查面达100%, 自查阶段可以引入约谈机制。在自查阶段征管部门应进行全面排查漏征漏管户,并对 汇总缴纳企业的条件重新复核。全面检查阶段,征管部门应对所有商业企业纳税情况 进行检查,对商业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应按日常检查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对涉嫌偷逃 税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自查阶段从10月25日至 11月10日,征管部门必须将开展自查的要求通知到每户企业并要求纳税人填写自 查表。全面检查阶段从11月10日至12月10日止,征管部门要逐户填写《商业 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分户情况表》(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计)。总结整改阶段从 12月11至12月20日止,征管部门必须填写《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 (表样附后),逐级上报征收管理部门,再由征收管理部门向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汇集上报。   稽查部门:各级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逃税的商业企业,并对 查处结果进行总结上报,同时必须将查处情况和相应的稽查建议反馈给管理部门。各 设区市稽查局必须在12月20日前将《商业企业偷逃税情况稽查汇总表》(表样附 后)及书面总结上报省局稽查局,并报送典型案例。   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报送的检查总结都必须对当前商业企业的主要运营模式、结 算方式以及相应的税收管理漏洞、税收政策问题、纳税人常见的偷逃税方式等问题进 行详细的表述,所提的对策建议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考核验收   各地应对有疑点的商业企业查深查透,从中发现普遍性问题,找出税收征管的漏 洞,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在全省推广,争取使我省的商 业税收管理能上一个新台阶。为此,专项检查结束后,省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在 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抽调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各设区市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1、2004年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2、2004年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偷逃税情况稽查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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