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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11号颁布时间:2004-10-26

     2004年10月26日 闽国税函[2004]51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有关事项如下,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于2004年11月2日前一次性报齐2002年、2003年 全年累计档案(报表期用12月表示)和2004年前10个月分月档案,以后的报 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春节、五一、十一除外)。上报方式以TRS 软件的形式通过广域网传送,地址为:省局\计征处\上传区\计划\分析档案。 TRS任务从本目录下载,设区市代码与会统报表相同。如对已报档案数据需作调整 修改的,可随时重新报送,文件名后一定要注明“修改”字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税收分析档案不再上报。   二、月度及季度收入的全面分析仍按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有关规定 执行。各地在收入分析和建档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沟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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