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7日 闽地税发[2004]24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
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闽地
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国税函[2004]984号第一点所称: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和有实际
困难的判定标准,我省定为月经营收入额在20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县级地税
机关确定。纳税人月经营收入额在上述标准以上的应按规定建帐。
三、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式样以及管理要求,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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