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电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05号颁布时间:2004-03-04
2004年3月4日 闽国税函[2004]1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莆田、龙岩):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福建电信有限
[2004]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
11,804,805.99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附: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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