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 闽国税发[2004]17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95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落实总局的通知规定,进一步
规范税收执法,彻底做好脱钩改制工作,完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与
监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
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的重要作用,引导其按照市场规律
运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管理。税务代理有本行业承担的特定市场服务业务,有其鲜
明的行业特点。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
务代理业务,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三、实行公告制度。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征收窗口公告税务代理的原则、
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张榜公布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
本情况。公告的标准规范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制定下发。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
况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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