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67号颁布时间:2004-08-06
2004年8月6日 闽地税函[2004]167号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转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新发[2004]16号)
和《关于减免全省新华书店等单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请
示》(闽新发[2004]24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
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
办发[2003]1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建新华发行
集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75号),经研究决定,批复
如下:
一、发行集团(含各成员单位,名单附后,下同),从2004年4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原所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专
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二、发行集团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
31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集团如纳税确有困难,可以集团公司名义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同意发行集团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或摊销的所得税处理统一采用
据实调整法。
此复。
附件:发行集团各成员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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