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3日 闽地税发[2004]21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省局票装
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
收分局,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代码
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分类代码设定为:
电脑票:23500**30050
手工票:23500**30060
上述代码中的第6、7两位“**”为年份码,如2004年为04,以后年份
印制时应随年份变化做相应调整。其余位数代码不变。
二、启用时间
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从2004年10月1日启用。各保险中介机构
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旧票缴销手续。
三、发票的印制与领用
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厦门除外),各地所需发
票由设区市地税局按规定向省地税局领取。
厦门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设定、发票印制、发票领用等问题,
由厦门市自行解决,但新票的启用时间应与省局一致。
根据国税发[2004]5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
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我省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种类为:《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
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
兼业代理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四、其他
(一)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自的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兼业代
理机构严格执行。
(二)为配合《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推广和实施,中国保监会开发并免费
提供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开票软件,有此需求的保险中介机构,
可到福建保监局下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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