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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14号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闽地税发[2004]21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省局票装 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 收分局,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代码   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分类代码设定为:   电脑票:23500**30050   手工票:23500**30060   上述代码中的第6、7两位“**”为年份码,如2004年为04,以后年份 印制时应随年份变化做相应调整。其余位数代码不变。   二、启用时间   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从2004年10月1日启用。各保险中介机构 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旧票缴销手续。   三、发票的印制与领用   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厦门除外),各地所需发 票由设区市地税局按规定向省地税局领取。   厦门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设定、发票印制、发票领用等问题, 由厦门市自行解决,但新票的启用时间应与省局一致。   根据国税发[2004]5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 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我省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种类为:《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 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 兼业代理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四、其他   (一)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自的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兼业代 理机构严格执行。   (二)为配合《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推广和实施,中国保监会开发并免费 提供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开票软件,有此需求的保险中介机构, 可到福建保监局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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