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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044号颁布时间:1993-03-20

       1993年3月20日 国税发[1993]044号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   一、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一)治理污染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进 行整治处理。   保护环境是指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进行监督 和制约,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 经济、环境的直辖市发展。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 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1.对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   2.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3.对工矿企业、科研单位丢弃的废渣、废物进行治理。   4.对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粉涯和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   5.对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6.对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等社会性公害进行治理。 (二)节能项目是指经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的,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 煤、电、气、油、水等建设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节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为节约用煤 而进行的低效锅米改造、民用型煤、工业窑米改造、余热利用及节能示范项目等 工程投资,为压综合燃料油的消耗而进行的燃油锅米改烧煤工程投资,为节约用 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投资及其设备等。   以上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投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因遭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确认,因地理、气候、 生物等人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性因素,对毁坏的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的建设项目。 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塌陷、崖崩、海啸、泥石流及其 他自然灾害。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在原建筑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 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按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   三、单纯设施购置   单纯设备购置是指纳税人非从事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由于生产、经营办公、 生活的需要而购进的各种器械用品。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购入各种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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