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台江区祥坂经济合作社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42号颁布时间:2004-07-09
2004年7月9日 闽地税函[2004]14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台江区祥坂经济合作社收取的房屋租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榕
地税政二[2004]60号)悉。台江区祥坂经济合作社用集体土地(“自留地”
性质为集体所有)被征用的补偿资金,投资兴建台西科技园区中的一区、二区和三区
用于出租情况,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0]125号)中关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
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应对其租金收入按12%税率征收
房产税。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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