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联美工程建设公司改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47号颁布时间:2004-07-15

     2004年7月15日 闽地税函[2004]14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免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4]71号) 悉。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2年改制时,从企业工效挂钩结余中拨出 167万元用于企业配股奖励资金配送给返聘职工,根据《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 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会员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死亡,其所持企业配股 未满五年的,每满一年享有20%的所有权(未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未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职工取得的配股所有权事实上是逐年实现的。经研究 认为,企业在改制中对职工配送股份,实际是对职工的奖励,属于一次性的奖励行为, 考虑到职工个人每年只得到其中20%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取得企业 配送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职工每年取得的20%所有权部分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联美工程公司在年度终了后代扣代缴。   特此批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