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 闽地税发[2004]17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地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7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总局规
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
确(详见《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并规定了《地方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表(式样)》。各县(市、区)以上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地方税务行
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并于2004年7月1日前,将《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
可项目分项表》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所有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或其他办公
场所张贴公示。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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