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0日 闽国税发[2004]10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福州
辖区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于文中用于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共同协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县
(市、区)支行确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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