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 闽地税发[2004]17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地税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
作出相应规定前,各地可先进行调查研究,寻求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执
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进向省局反馈。
附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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