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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10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闽地税发[2004]11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自2004年5 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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