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6日 闽地税发[2004]9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对达到移送标准需移送公
安机关办理的税务案件,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该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
安机关办理。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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