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75号颁布时间:2004-02-29
2004年2月29日 闽地税发[2004]7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漳
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省局于
2001年制定了《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1]41号)。
根据省政府调高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实际情
况,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
情况见附表。
附:各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表
行业 最低月平均缴费工 行业 最低月平均缴
资(月、人) 费工资(月、人)
农林牧渔业 377 金融、保险业 1091
采掘业 458 房地产业 791
制造业 570 社会服务业 62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917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809
和供应业
建筑业 604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 727
视电视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628 教育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963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970 其他行业 791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582
注: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002年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乘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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