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下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83号颁布时间:2003-12-08
2003年12月8日 闽国税函[2003]58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关于向下属福州、厦门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报
告》(福铁保安[2003]008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下属的福州分公司收取管理费9万元、向厦门分
公司收取管理费2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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