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3]98号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榕国税发[2003]98号
为了顺利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及范围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
均应按照税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受理
各企业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包括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调整(中介机构在其出具的报告中应列示有关税务
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B类)及其有关资料,向各
管征局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各管征局在受理申报时应核对企业是否报送下列报
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1.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或有关合同协议、
合法凭证及详细说明:
(1)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报废损失;
(2)本期行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3)销售佣金或手续费;
(4)广告费、租赁费;
(5)其他项目。
3.2002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或非增值税企业的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复印件;
4.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附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和会计
报表;
5.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整审核证明。
(五)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盘(3.5英寸);
(六)若各管征局所辖的分支机构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在
2003年6月30日前向各管征局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
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
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
三、汇算清缴的主要工作程序与时限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汇算清缴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在2003年3月31日之前做好汇算前期的动员、培训
工作,具体由各管征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
1.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运用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软件,实现100%电子申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各管
征局应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初审、验收等工作。
2.参加汇算人员在企业申报后即可逐户进行数据的审核和导入,尤其对企业基
本信息应认真审核,以免出现户数虚增、信息不实等问题。在2003年5月31日
之前各管征局完成审核、填表、录入、通知、送达、资料归档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补
(退)税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3.对经案头逻辑审核,仍须应补征企业所得税的,各管征局应打印《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补税企业适用)》(一式二份),一份归
档,一份盖章后通知企业,并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滞纳金一律从5月1日起
计算加收。
4.对于自查退税的企业,参加汇算人员应在下户核实应退税后,打印《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退税企业适用)》(一式二份),一份
归档,一份盖章后通知企业,并于5月31日前办理退税。
5.对于自查补税或自查无问题的企业,不再发给汇算清缴通知书,仅填写《汇
算清缴案头逻辑审计报告》(一式一份)随同其他资料归档。
6.从5月1日起各管征局应利用汇算信息数据(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等数据信息),结合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规程,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抽取
30%的企业实施涉外税务审计,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7.对在汇算清缴中暴露的问题,各管征局应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健
全制度、堵塞漏洞、强化征管。
(三)总结考评阶段:
各管征局应在6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报表汇总及总
结上报。我市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结合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在年终一并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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