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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80号颁布时间:2003-08-08

     2003年8月8日 闽国税函[2003]380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 (榕国税发[2003]292号)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2年5月成立, 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自产自销轻、微型汽车及其零部件(属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002年1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 由6030万美元增至913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于2002年12月全部到资, 并于2003年1月21日完成新增资本的验资工作。该公司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 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56号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 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由于该公司本次并非仅对一个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不能准确计算先期投资项 目和追加投资项目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 局意见,按以下公式计算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追加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新增注册资本/全部注册资 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100/91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3.95%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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