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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统一垫付并向辖区内各行划收的印刷费税前扣除的函

闽国税函[2003]62号颁布时间:2003-02-24

     2003年2月24日 闽国税函[2003]62号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关于2002年度我行辖区划拨印刷业务用品费税前列支的函》(工银闽 综[2003]8号)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行 2002年统一垫付并向辖区内各行划收的印刷费按下表所列单位和数额据实税前扣 除。 附件:2002年税前扣除印刷费一览表                     单位:元 行部     金额    行部    金额 营业部  4464239.17  泉 州   1947933.65 三 明  1207072.20  漳 州   800735.27 莆 田   515981.43  龙 岩   1173333.04 南 平   994102.84  合 计  11764711.64 宁 德   661314.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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