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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1-31

     2003年1月31日 闽地税函[2003]35号   近接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 公司2002年度在13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州港 务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福建省轮船总公司34.5万元;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 28万元;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24万元;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万元; 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1.5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 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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