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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改字[1985]103号颁布时间:1985-04-10

     1985年4月10日 财改字[1985]1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 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 务局、建行、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198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规定,从1985年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 商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1985年企业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经财政部批准,逐步落实到企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在1985年内暂不 变动。为了合理计算1985年的增长利润和应缴所得税、调节税以及企业留利,1 985年的清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视同利润相应调增1985年利润总额。   (二)根据调增后的1985年利润总额,相应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和 企业留利。   (三)核定的大中小型盈利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如数抵扣应缴调节税, 调节税不够抵扣的,可抵扣应缴所得税,如仍不够抵扣,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从企业收入中退库予以弥补。核定的微 利和亏损企业,因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而扩大的留利不足数和亏损数,按上述程序报 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   (四)小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实行优惠政策的商办,粮办工业,因留 利较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不再调整利润总额,也不低扣应缴所得税,或 应缴承包费。   文教企业留利较多的,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调整利润总额,也不抵扣应缴 所得税。   三、实行上缴利润包干办法的企业,包干基数比较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 般不调整1985年利润总额,也不抵扣应缴利润。个别对利润影响较大的,经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利润总额,并适当抵扣应缴利润。   实行财务包干的农口企业和劳改、劳教企业,对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的包干 上缴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是否需要调整,也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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