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4日 闽地税发[2003]5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
属单位、专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第十条规定对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
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
准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
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
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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