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供销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闽地税政二[2003]2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1日通知,称“经省政府同意,供销合作社企业
原全民固定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视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
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按中央和我省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
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