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109号颁布时间:2002-03-25
2002年3月25日 榕国税函[2002]109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闽国税函
[2002]67号)文规定,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其中:一、分公司本部业
务招待费14.88万元,业务宣传费6.81万元;二、福清市支公司业务招待费
2.33万元,业务宣传费2.34万元,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数额部分要
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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