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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函

榕国税函[2002]111号颁布时间:2002-03-26

     2002年3月26日 榕国税函[2002]111号   贵部《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统筹安排的函》(闽农银营函 [2002]1号)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闽国税函 [2002]53号)精神,同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2001年度在辖 区内各支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186万元、业务宣传费202万元(详见 附表),在该数额内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请知照。 附件:2001年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指标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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