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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公司福州分公司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110号颁布时间:2002-03-25

     2002年3月25日 榕国税函[2002]110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公司福州分公司2001年度统一计算 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函》(闽国税函[2002]68号)规定,同 意中国太平洋公司福州分公司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 费,其中:一、分公司本部业务宣传费12.2万元,业务招待费10.47万元; 二、福州营业部业务宣传费7.3万元,业务招待费15.3万元;三、福清市支公 司业务宣传费11.7万元,业务招待费9万元,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数额 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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