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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福建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55号颁布时间:2002-02-19

     2002年2月19日 榕国税函[2002]5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号)规定,同意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 务福建公司2001年度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3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希知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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