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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56号颁布时间:2002-02-19

     2002年2月19日 榕国税函[2002]5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税函[2002]43号)规定,同意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向总机构上交2001 年度管理费2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知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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