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79号颁布时间:2002-12-04
2002年12月4日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
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
(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文
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