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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79号颁布时间:2002-12-04

     2002年12月4日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 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 (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文 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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