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财综[2002]38号颁布时间:2002-02-06
2002年2月6日 闽财综[2002]38号
近接基层征收单位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税手续及权限
等问题,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
地税发[2002]4号)规定,并经请示省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用于投资新购门诊楼等医疗用房收入征免问题。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且直接
用于医疗卫生业务的用房(如门诊楼、住院楼和医院行政管理用房等),属于“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收入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医疗机构办理减免税手续及审批权限问题。纳税人凡在当期有发生“直接用
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业务支出,可在次月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纳税人每次申报免征营业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
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免征营业税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书面上报市局。
三、医疗机构办理减免税手续等政策规定,自《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
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4号)下发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