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规范税收征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2]512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榕国税发[2002]512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改超”的指示精神,以及《中
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
商贸流通领域现代化,增加社会就业岗位,规范税收管理,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规范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规范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改超”的指示精神,全面推动
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现代化,提高城市品位,引导科学消费,鼓励国内企业和个人对
农贸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以期建立集农产品生产、配送、零售于一体的公司化经营
体制,达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繁荣我市经济的目的。现经调查,截止
2002年9月,我市城区范围内共有28家超市经营农业生鲜产品及制品,经营总
面积达11.8万平方米,其中经营生鲜面积达5.4万平方米。目前我市各级国税
机关对生鲜超市采取的税收管征有三种方式:按帐征收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帐征收,依小规模纳税人管征;按核定定额征收,依小规模纳税人管征。但在“农
改超”过程中所带来新的税收问题也日益严峻,有些超市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仍有偏差,
进货环节取得或开具发票尚有问题。对此,我局本着“积极支持农改超、正确引导超
市依法纳税,为福州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农改超”超市(简称生鲜超市,下
同)的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
各基层单位要积极扶持生鲜超市,促进其发展。在生鲜超市开办初期,可先按小
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然后逐步过渡到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在过渡阶段要加强对生鲜
超市纳税人的辅导,引导企业尽快建账建证,规范会计核算,半年后对销售额达到一
般纳税人标准的,按规定由生鲜超市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依法取得和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税款。
二、准予跨县(市)、区使用开具收购专用发票。
为了解决生鲜超市纳税人跨县(市)、区收购难以取得普通发票而影响其增值税
税款的抵扣问题,凡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征的生鲜超市在本市内跨县(市)、区
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准予领购并开具收购专用发票,但不得跨地(市)、
省(市)使用。
三、理顺生鲜超市租赁经营场所水电费抵扣问题。
对生鲜超市纳税人租赁经营场所的,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经营场所出租单位要
予以支持,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要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用电量,由自来水公
司或电业局直接开具专用发票给生鲜超市纳税人,并直接向生鲜超市纳税人收款;若
不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无法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由经营场所出租单位
按生鲜超市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耗水、耗电量(包括公共用水、用电分摊数)确定其
实际用水、用电量,然后依双方签字盖章的用水、用电证明将各自的水费、电费分别
汇入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的账户,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凭双方签字盖章的证明为生
鲜超市纳税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简化生鲜超市纳税申报付款凭证报送手续。
鉴于生鲜超市经营进货批次多,相对应的付款凭证数量较大,在纳税申报的同时
报送进项税额相应的付款凭证较为繁琐,且难于现场审核。对生鲜超市,允许其在纳
税申报时以付款清单(具体格式由各基层国税管理机关自定)替代付款凭证复印件。
各主管国税局对此类企业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其进项付款情况的征后审核,
对违反规定的按《征管法》和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处理。
五、允许抵扣生鲜产品正常损耗部分。
生鲜超市经营的生鲜产品存在一定的损耗,对于其中的正常损耗部分,准予具有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超市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非正常损耗部分,也就是生产经营
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营造成货物被盗窃等损失;
其他非正常损失),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务机关要加强损耗的管理工作。
六、规范物流配送、运输和仓储等环节的税收征管。
(一)对生鲜超市自有的农商一体化的实行非独立核算的物流配送中心为本企业
提供的物流配送,在配送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要在销售时统一纳税;对独立核算的
物流配送单位提供的转让货物(包括农产品)所有权的物流配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同时允许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进项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给超市。
(二)对生鲜超市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运
费进项税额;对生鲜超市自运货物(包括农产品),其自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所
耗汽油及汽车修理费,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七、生鲜超市安置待业人员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属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生鲜超市,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
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上述超市免税
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生鲜超市出租、发包经营的,税负要公平。
对生鲜超市中有的柜台或场地实行承包、出租经营的,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
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生鲜超市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
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对
此,生鲜超市纳税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
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