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单位短期合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地点及适用费率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3]3号颁布时间:2003-04-25
2003年4月25日 闽地税社[2003]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驻闽中央属行业及其企业的短期合同工(临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已参
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一律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并执行地方企业统一费
率。
闽地税函[2001]190号文中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费率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