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处理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从1997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经地税机关纳税检 查出问题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省局闽地税政二 [1998]3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原闽地税政二[1997]39号中有关对 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从1997年起,企业所得税免税企业原已审批的减免税额加上经地税机关 纳税检查核增的所得税额后合计的减免税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 [1994]0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有所变动的,应重新办理补报该企业的减免税 手续。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