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处理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从1997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经地税机关纳税检
查出问题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省局闽地税政二
[1998]3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原闽地税政二[1997]39号中有关对
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从1997年起,企业所得税免税企业原已审批的减免税额加上经地税机关
纳税检查核增的所得税额后合计的减免税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
[1994]0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有所变动的,应重新办理补报该企业的减免税
手续。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