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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107号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闽国税流[1998]107号 福州、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序 号     企业名单    企业详细地址  1  福州模具厂     福州市福马路124号  2  福建工模具厂    福建省三明市陈大镇  3  福建榕新塑料模具厂 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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