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8日 闽地税函[2003]5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经贸传[2003]2号)精神,并就我省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
作提几点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检查扫尾工作。对去年加油
站涉税问题尚未检查完毕的,要抓紧完成专检工作。
二、对查出具有偷逃税行为的加油站,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及
时通报当地专整办。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将有关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已完成专检工作的,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国税部门协
调配合,督促加油站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实现据实查帐征收,并严厉查处加油站偷逃
税收行为。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