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外经贸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7]057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闽国税发[1997]057号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7]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 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 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 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三、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适用退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四、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 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