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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46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闽地税征[1999]4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符合国税发[1999]182号文规定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应填报 《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上一寸黑白相片,于1999年11月15日前 上报地(市)局,地(市)局对其填列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内容有 错的应予退回,审核合格的于1999年11月20日前转报省局。《执业注册申请 表》由各地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或复印。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统一用B5规格的复印纸进行复印。   三、国税发[1999]18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连续二年在税务代理 机构中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截止1999年10月31日前已连续二年在税 务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应由原执业 税务师所在税务代理机构出具,其内容应包括该执业税务师所具备的独立从事税务代 理实务方面的业务能力、水平以及现有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情况,该证明 的字数不少于300字。   四、国税发[1999]18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个人业务总结”内容 至少应包括: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时限、所具备的学历、在税务代理机构中担任的职 务和职责、业务能力、税务代理工作实绩情况,字数不少于2000字。   六、有关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问题,将与省国家税务局协商后另行下 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7日 国税发[1999]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5号)的精神,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 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 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70周岁,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 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 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的证明;   (五)个人业务总结。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初 审合格者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培训及考试方式由各 地自行安排,试题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考试合 格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在初审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五、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此 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其 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执业注册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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