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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样本等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09-23

     1999年9月23日 闽地税征[1999]3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省局汇编印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 票样本》(以下简称发票样本),现就启用发票样本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级地税部门新印制的发票必须按发票样本式样印制,如发 票样本中的式样确实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各地应将需增加的式样呈报省局批准。 为了减少浪费、各地按旧样本式样印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00年3月31日 止。   二、发票字轨由“代码*印制时间*印制本数”构成,对以连续走纸方式印制的 机外发票可将印制本数替换为印制份数,即“代码*印制时间*印制份数”。机外发 票如需统计本数时,可按每本100份口径折算。“印制时间”设置6位,前四位代 表年份,后两位代表月份。如“200001”代表2000年1月制。   三、省局发票样本下发后,部分地、市局反映一些发票版面金额不能满足需要, 为此,增加部分发票版面金额详见附表。   四、省局闽地税征[1999]5号文规定我省汽车客票(机外票)右上角加印 电子计算机自动识别条形码,但印制时因技术原因无法将条形码和发票号码分别印成 黑、红不同颜色以适应电脑识别和发票管理需要。为此,现规定将汽车客票(机外票) 条形码印制位置从正联右上角移到副联的发票名称下方。   五、鉴于一些发票准印厂印制发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近年来相继发生 丢失发票监制章责任事故等情况,为促进发票准印厂加强印制发票安全管理,省局决 定,各发票准印厂必须在1999年11月1日前与各地、市局签订发票印制安全管 理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管理押金4万元。安全管理协议书应根据省局闽地税稽 [1995]015号和闽地税征[1997]55号文规定要求,明确规定各准印 厂在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领、用、存和发票印制、交货等环节上的安全管 理职责与落实措施以及发生责任事故应承当的责任,安全管理押金由各地、市局收取 (必须开具收据),存入发票工本费户头,存款利息按年归还企业。各地、市局应将 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押金收据复印件于1999年12月1日前各报送一份省局备案。 发票准印厂逾期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交纳押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发票准印资格, 省局将下文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发票准印厂今后若发生各类发票印制安全管理责任 事故,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地、市局按 协议规定没收安全管理押金。 附表:    发票名称     增加版面金额 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万 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仟 宾馆(住宿)专用发票  佰 宾馆商务专用发票    佰 旅游业专用发票     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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