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对寿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闽地税政三[1999]1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1999年4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
公司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4月5日
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闽保寿发[1999]50号文悉。经研究,为扶持我省寿险业务的发展,同意
继续按照闽政办[1997]函41号文精神,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征
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暂定照顾三年(1999年至2001年)。
其他非福利险种按规定足额计征社会事业发展费。请你公司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按程
序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