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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闽财税政[1999]32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 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 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 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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