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3-14
2002年3月14日 闽地税政三[2002]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
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
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
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
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
性,经研究,对2000年和2001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
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不再贴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