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9号颁布时间:2002-06-03
2002年6月3日 闽地税政二[2002]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9日 国税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
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
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
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