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08

     1999年1月8日 闽地税政二[1999]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1998]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 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 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 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 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